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信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95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之受僱人 黃宜慧 蓋收文章日期則為同年月28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計算至96年1月18日止,上訴期間即告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6年1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見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日期),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