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0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零點伍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急性心肺衰竭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率同法醫於民國94年1月29日以94年度相字第157號相驗後,並在現場查獲之海洛因2包,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94年1月28日死亡,且在其身上查獲白粉2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本案持有而經扣案移送之白色粉末2包,經檢驗後確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五六公克、包裝重零點四一公克)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9415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為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