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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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債權人寬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