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東祐
曾順益 被告 楊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