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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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泰進劉金進 債務人 蔡曉佩
一、債務人劉泰進即劉金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泰進即劉金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曉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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