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張展綸
被告 李孟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張展綸
被告 李孟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