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張展綸

被告 李孟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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