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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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號抗告人 蘇維文 即聲請人之1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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