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丞昱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逸 代理人 陳碧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景裕砂石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7月31日│36,000元│SV0000000│00776-6│││司│行北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