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О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賭博性電動玩具 小瑪俐 參台、麻將壹台沒收。
事實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