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四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採尿前四日內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送觀察勒戒,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前述刑事判決及裁定,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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