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胡建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仟叁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拾玖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原告另應補正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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