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