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思銘
苗繼業洪桂如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