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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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逃匿,前所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拘提,均未到案,顯然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