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黃冠曦 被告 鄭天華
鄭羽君 鄭琳璇 鄭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