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4號原告 葉鳳如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郭清竹
買雯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胡慧滿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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