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告 郭恳貞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被告百鋒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