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王琳甄 被告 薛居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張嘉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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