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1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裁定逕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惟嗣後認為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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