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張明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明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明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62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