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張明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明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明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62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