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萬2,46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