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6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股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63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八三六九0二─0││1│1000│││1│││││││├─┼───────────────┼──────────────┼────┼───┼────┼───┤│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九二二二三九─四││1│1000│││2│││││││├─┼───────────────┼──────────────┼────┼───┼────┼───┤│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九三四一八八─六││1│1000│││3│││││││├─┼───────────────┼──────────────┼────┼───┼────┼───┤│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1│1000│││4││五│││││├─┼───────────────┼──────────────┼────┼───┼────┼───┤│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1│1000│││5││五│││││├─┼───────────────┼──────────────┼────┼───┼────┼───┤│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1│1000│││6││0│││││├─┼───────────────┼──────────────┼────┼───┼────┼───┤│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1│1000│││7││0│││││├─┼───────────────┼──────────────┼────┼───┼────┼───┤│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1│1000│││8││七│││││├─┼───────────────┼──────────────┼────┼───┼────┼───┤│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1│1000│││9││八│││││├─┼───────────────┼──────────────┼────┼───┼────┼───┤│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二八七八七─九││1│322│││0│││││││├─┼───────────────┼──────────────┼────┼───┼────┼───┤│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七六五八八─0││1│613│││1│││││││├─┼───────────────┼──────────────┼────┼───┼────┼───┤│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九一一一九八─六││1│1000│││2│││││││├─┼───────────────┼──────────────┼────┼───┼────┼───┤│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九三二五三一─五││1│1000│││3│││││││├─┼───────────────┼──────────────┼────┼───┼────┼───┤│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九三四一八九─八││1│1000│││4│││││││├─┼───────────────┼──────────────┼────┼───┼────┼───┤│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1│1000│││5││九│││││├─┼───────────────┼──────────────┼────┼───┼────┼───┤│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1│1000│││6││七│││││├─┼───────────────┼──────────────┼────┼───┼────┼───┤│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1│1000│││7││一│││││├─┼───────────────┼──────────────┼────┼───┼────┼───┤│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1│1000│││8││五│││││├─┼───────────────┼──────────────┼────┼───┼────┼───┤│0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1│1000│││9││九│││││├─┼───────────────┼──────────────┼────┼───┼────┼───┤│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二五二六一─0││1│635│││0│││││││├─┼───────────────┼──────────────┼────┼───┼────┼───┤│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三五九九三─六││1│521│││1│││││││├─┼───────────────┼──────────────┼────┼───┼────┼───┤│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八五一0五─一││1│667│││2│││││││├─┼───────────────┼──────────────┼────┼───┼────┼───┤│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四九一二六五─八││1│1000│││3│││││││├─┼───────────────┼──────────────┼────┼───┼────┼───┤│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四九一二六七─一││1│1000│││4│││││││├─┼───────────────┼──────────────┼────┼───┼────┼───┤│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四九一二六九─五││1│1000│││5│││││││├─┼───────────────┼──────────────┼────┼───┼────┼───┤│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四九一二七一─三││1│1000│││6│││││││├─┼───────────────┼──────────────┼────┼───┼────┼───┤│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七八七三七九─七││1│1000│││7│││││││├─┼───────────────┼──────────────┼────┼───┼────┼───┤│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七八七三八一─五││1│1000│││8│││││││├─┼───────────────┼──────────────┼────┼───┼────┼───┤│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八三六八九六─七││1│1000│││9│││││││├─┼───────────────┼──────────────┼────┼───┼────┼───┤│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八三六八九八─0││1│1000│││0│││││││├─┼───────────────┼──────────────┼────┼───┼────┼───┤│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八三六九00─六││1│1000│││1│││││││├─┼───────────────┼──────────────┼────┼───┼────┼───┤│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四九一二六六─0││1│1000│││2│││││││├─┼───────────────┼──────────────┼────┼───┼────┼───┤│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四九一二六八─三││1│1000│││3│││││││├─┼───────────────┼──────────────┼────┼───┼────┼───┤│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四九一二七0─一││1│1000│││4│││││││├─┼───────────────┼──────────────┼────┼───┼────┼───┤│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七八七三七八─五││1│1000│││5│││││││├─┼───────────────┼──────────────┼────┼───┼────┼───┤│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七八七三八0─三││1│1000│││6│││││││├─┼───────────────┼──────────────┼────┼───┼────┼───┤│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七八七三八二─七││1│1000│││7│││││││├─┼───────────────┼──────────────┼────┼───┼────┼───┤│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八三六八九七─九││1│1000│││8│││││││├─┼───────────────┼──────────────┼────┼───┼────┼───┤│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八三六八九九─二││1│1000│││9│││││││├─┼───────────────┼──────────────┼────┼───┼────┼───┤│04│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八三六九0一─八││1│1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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