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1號上訴人 許琨龍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被上訴人 許時輝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瑱 被上訴人 許麗娟 兼訴訟代理人 許麗純 被上訴人 許娜君
許麗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