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告 陳季韓 上開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關於毀損大門玻璃、掛畫裱框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上開毀損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