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3號上訴人 陳鳳如 訴訟代理人 陳惠英 被上訴人 許志永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7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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