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 黃祐祥 被上訴人捷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