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94號
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銘
吳珮嫻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奕霖律師
宋重和 律師 廖國欽 律師被告 蔣有文
王宇瑄 黃建智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揚 律師被告 鄭博仁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 律師
周金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