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革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線材共20,
230公斤返還予原告,又原告係以新台幣(下同)495,896元購
買20,230公斤線材,有線材總成本計算式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8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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