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革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線材共20,
230公斤返還予原告,又原告係以新台幣(下同)495,896元購
買20,230公斤線材,有線材總成本計算式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8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