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七О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