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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