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永約文化事業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24號),提起上訴。經查其中被上訴人被訴與 施智獻 於民國95年11、12月間,明知未獲永約基金會同意於邀請北京中國交響樂團96年11月間來臺演出時負擔全額費用,竟於95年11月15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乙○○以電腦套印之方式偽造「財團法人永約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甲○○」字樣之印文,據以偽造成永約基金會致北京中國交響樂團函私文書,敘明該團來臺演出之旅費、食宿、保險、演出酬勞均由永約基金會全部負責等語,而持以行使致函予北京中國交響樂團,足以生損害於永約基金會及北京中國交響樂團部分,上訴人稱其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高達新台幣五百萬元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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