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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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0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案號不詳),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00三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