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告聯江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武正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戊○○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曹瑞卿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葉冠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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