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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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誠指定辯護人楊嘉馹律師(義務辯護)具保人 陳媁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742號、112年度偵字第2945、2946、2947、2948、34
636、34637、34638、34639、34640、34641、34642、3503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媁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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