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毅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毅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毅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761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為受刑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8號),且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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