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純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純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純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3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5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
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97年8月25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3年3月3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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