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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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桂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捌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桂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殘渣袋8個,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1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劉桂鈴因涉嫌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殘渣袋8個,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2ml甲醇清洗,復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方式檢驗後,呈海洛因類藥物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9年9月29日UL/2010/9069
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參毒偵卷第45頁),堪認確均含微量海洛因。而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尚無法將盛裝海洛因之上開包裝袋8個,與所盛裝之海洛因相析離,自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