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啟舜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啟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啟舜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4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4月確定,另因偽證等案件,分經本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1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
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7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