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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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4號
原   告 昱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民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久仲泰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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