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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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吳重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內溫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0,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