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忠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含笑
被   告  王南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2,54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保全人員,於民國103
年4月20日派駐至富甲干城社區值夜勤,被告私自挪用該社
區現金管理費新台幣(下同)88,995元、社區零用金6,575
元、社區住戶裝潢保證金3,000元。被告並盜取社區相機1台
價值6,990元、遙控器1組價值56,700元、破壞桌鎖更換支出
280元。以上合計162,540元,業經原告公司與社區管理委員
會和解賠償完畢,爰本於侵權行為、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2,54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存證信函、管理費收入繳費明細表
、代收費用憑證、統一發票、零用金支出明細表、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和解書、匯款回條、銷貨單、報價單等為證,核
屬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62,540元(88995+6575+3000+6990+
56700+280=16254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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