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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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圖尼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芸蓁
被   告  汪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伊與被告汪哲源有關給付工程款之訴,當事
人雙方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附則第二項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為桃園地方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請求移送桃
園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4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固屬本院轄管,惟原告係本於承攬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原告與被告訂立之
承攬契約已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兩造工程合
約書可憑,且被告亦向本院具狀陳報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
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聲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審理,於法自無不合,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移轉管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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