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桃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文道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7月8日航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文道棋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三節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6月30日11時20分許。
㈡地點: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1樓5號托運台。
㈢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伸縮警棍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扣案之三節伸縮警棍1支。
㈢查獲之照片2紙。
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
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
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
網為限,此為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條
第1項所明定。查,被移送人供承係自網路上購買扣案之三
節伸縮警棍,未依法申請而持有,欲攜帶至韓國旅遊等語,
有警詢筆錄可參,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8款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非行,應依
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參其違序
後態度良好、目前為學生、甫滿18歲,堪認其智慮尚淺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至扣案之伸縮警棍1支,
係內政部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
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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