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449號聲請人 劉啟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十月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就任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剩餘財產繁瑣,尚未能完成清算程序,清算所得未能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101年4月12日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