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90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潘金燕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千元。
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三、繼承系統表(須列第1至4順位繼承人,無論存歿,均應列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