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893號債權人 白翃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哲民 、 陳淑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並釋明其依據(為借款或票款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