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90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陳子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千元。
二、遺產清冊(可參酌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繼承系統表(須列第1至4順位繼承人,無論存歿,均應列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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