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511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品穎 債務人 林鳳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捌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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