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0號5樓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3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6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