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判決案號:本院96年度店交簡字第193號),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7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店交簡字第19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49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店交簡字第193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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